无证售烟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案例】
近日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文化路九九超市老板王某存在无证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于是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购进的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期,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王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由,对其进行了处罚。
对此,王某心中不解,为什么卷烟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扣后,要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
【分析】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所以,对无证经营行为处罚的主体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专卖局没有直接管辖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所以,烟草专卖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对王某无证经营的违法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后移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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