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烟经营企业监管方法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取消后,烟草专卖局针对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免税商店,不得为其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文件规定,属地烟草专卖局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免税烟经营企业实施监管:
(1)计划控制。免税烟是指中国境内的免税经营企业通过海关核准,免税运进海关监管区内向规定对象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免税烟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购进计划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并报备本年度销售及库存情况,填写备案表。免税烟经营企业取消或者新增免税烟零售店,应当及时向属地烟草专卖局提供相关情况。
(2)贴标管理。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专门标志。[1]免税烟标志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印制,并按照免税烟经营企业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不得超过年度购进计划)安排发放。免税烟经营企业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免税烟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2]
另外,免税烟零售店出现未加贴免税烟标志销售情况的,应核减为其供货的免税烟经营企业次年度国产品牌免税烟购进计划。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含)以内此种情况的,按查获数量的三倍核减;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此种情况的,按查获数量的十倍核减。[3]
(3)定点存储。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局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4]免税烟经营企业违反这一规定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4)限定对象销售。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已办结出境手续、即将前往境外的人员,以及尚未办理进境手续的人员。[5]如果免税商店将免税卷烟、雪茄烟销售给境内人员,属于后续走私行为,应当按照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规定,在国内有税市场查获免税烟,按查获数量的十倍核减相关免税烟经营企业次年度国产品牌免税烟购进计划。[6]
[1]参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2]参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3]参见《免税卷烟和雪茄烟经营监管办法》第九条,国烟专〔2016〕81号文件发布。
[4]参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第十九条。
[6]参见《免税卷烟和雪茄烟经营监管办法》第十条,国烟专〔2016〕81号文件发布。